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助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助学 金”)用于资助中职学校全日制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年级在校 涉农专业学生和非涉农专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籍或户籍属于 集中连片特困地区所有一、二年级的农村学生(不含家住县城的县镇非农学生)。
第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五)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原则上按学年申请和评定,每学期动态
调整。
第四条 中职学校应按照省教育厅等八部门印发《贵州省家 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黔教助发〔2019〕95 号)要求,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招生时应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相关申请材料随入学通知书一并寄发给录取的新生。
第五条 学生根据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向就读学校 提出申请,填写提交《贵州省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附10-1)。中职学校一般在5个工作日内按规定受理学生申请,接收相关材料。
第六条 中职学校负责组织实施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 作,评审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中职学校学生资助管理 机构结合本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等级认定等实际情况,组织评审 并提出享受国家助学金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经学校领导集体研 究通过后,评审结果应在学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及隐私。
中职学校应在每月(除2月和8月外)将拟资助学生名单通 过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 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报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进行审核。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通过学生资助卡或银行卡发放给受助 学生,原则上按学期发放,鼓励有条件的中职学校实行按月发放。 发卡银行及学校不得向学生收取卡费等费用,不得以实物或服务 等形式抵顶或扣减国家助学金。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办理学生资助 卡或银行卡的,须经省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批准后方可通过现金发放。
第八条 中职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九条 中职学校应认真做好国家助学金的档案管理工作, 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