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作者:三都职校时间:2023-08-29

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是指对我省中职学校全日制 学历教育正式学籍一、二、三年级在校生,不分户籍和专业,全部免除学费。

第二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实行预拨制度,由财政按照享受免 学费政策学生人数和国家确定的标准补助给中职学校。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中央财政预拨资金和全国 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中职子系统(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院校电 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的受助学生人数为核定预拨基数, 每年年底前下达下一年度中央和省财政应承担的补助资金预算。

下发中央和省财政中职资助资金预算文件后,各市(州)、县(市、 区)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及时将中央和省财政资金和本级配套资金 足额拨付到中职学校,做到资金专款专用,确保各中职学校正常运转。

第三条 中职学校免学费按年度清算结余资金。省财政每年 提前下达下一年度资金预算前,组织各地各校清算上一年度结余 的中央和省级资金。结余的中央和省级资金,由省财政滚动抵扣, 按原类别和来源继续用于各地各校下一年度中职学校免学费所需中央和省级资金。

第四条 中职学校应根据学生学籍数据完善受助信息,通过学生资助信息系统提交至同级学生资助管理机构审核、汇总。审 核结果应在学校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时,严禁涉及学生个人敏感信息及隐私。

第五条 中职学校应及时更新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系统 (技工学校为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数据,确保学生资助信息真实准确。

第六条 每年春季学期开学前,各地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 障部门按职责对中职学校办学资质进行全面清查并公示,对年检 不合格的学校,取消其享受免学费补助资金的资格,并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加强对民办中职学校的 监管。纳入免学费补助范围的民办学校名单由省级教育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