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以下简称“国家奖学 金”),用于奖励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全日制二、三年级在校 生中特别优秀的学生,激励学生勤奋学习,努力进取,自强自立、
报效祖国。
第二条 国家奖学金申请的基本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公约》,遵
守学校规章制度;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五)在校期间学习成绩、道德风尚、专业技能、社会实践、
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表现特别优秀。
第三条 国家奖学金的奖励名额由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根据财政部、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下达我省人数,结合全省中职学校全日制在校生人数等因数,将 名额分配各地各校。对办学水平较高的学校和以农林、地质、矿
产、水利、养老、家政等专业和现代农业、先进制造业、现代服
务业、战略性新兴产业等人才紧缺专业为主的学校,予以适当倾
斜。
第四条 国家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实行全省等额评审。评审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五条 每年9月30前,中职学校学生根据有关规定向学 校提出申请,如实严格按照国家统一要求填写《中等职业教育国 家奖学金申请审批表》(附11-1)。申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基本申请条件和有关规定要求。
第六条 中职学校应建立健全国家奖学金评审组织机制,成立由学校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班主任等人员参加的评审领导 小组,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本校具体评审细则、评审方案和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本校评审工作,裁决学生
对评审工作的申诉。
第七条 中职学校具体负责组织本校的国家奖学金受理、评 审等工作,按分配名额提出当年国家奖学金推荐学生建议名单, 报学校评审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审定后,应在校内进行不少于5个 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每年10月20日前,将评审工作 情况和评审推荐结果等材料报省教育厅(技工学校报省人力资源 社会保障厅)。评审材料应包括评审方案、评审细则、公示情况、 评审推荐结果等情况的评审推荐报告和《贵州省 学年中等职业教育国家奖学金评审推荐学生名单表》(附11-2)。省教育厅、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组织对各中职学校上报的国家奖学金推荐名单进行评审、汇总后,将全省评审名单报教育部审批。
第八条 经教育部审批并公告后,各中职学校要于每年12 月31日前将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并将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九条 各中职学校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 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国家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特别优秀的学 生。国家奖学金发放工作结束后,各校须于每年12月底前将获奖 学生信息录入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信息平台中职子系统的国家奖学 金管理项目,并于次年1月10前将中职国家奖学金发放情况书面分别报送省教育厅、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十条 各中职学校要认真做好国家奖学金的档案管理工 作,要建立专门档案,将学生申请表、评审结果、资金发放有关凭证和工作情况分年度建档备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