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学校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推进素质教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学校科学发展,努力争创国家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有关法律和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的各项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是事业法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学校全称:三都水族自治县民族中等职业学学校
学校地址: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三都水族自治县三合街道猴场新区
第三条 学校是一所公立全日制普通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同时积极面向社会,开展多种形式非学历教育的职业技能培训,开展成人学历教育。
第四条 一训三风五理念
校训:自强不息,厚德强技
校风: 担当 博爱 示范
教风:有教无类,教做合一
学风:好学勤练,强技报国
办学理念:给每位学生一把金钥匙,助每位学生一个新跨越。
教学理念:技能为先,实践为重
育人理念:为学生发展服务,对学生成长负责。
管理理念:严谨仁爱
服务理念:责任为先,满意为本
第五条 学校办学宗旨
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遵照习近平总书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工学结合、知行合一”的16字方针,遵循李克强总理“精益求精、工匠精神”的8字方针,坚持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给每位学生一把金钥匙,助每位学生一个新跨越”为办学理念,以“服务水乡,服务企业,服务学生”为办学宗旨,坚持以“自强不息,厚德强技”的培养目标,确立“创特色学校,育水乡工匠”办学方向,以“新职校,新精神,新长征,创新业绩;强内涵,强技能,强就业,富强水乡”为学校精神,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学生的职业道德素养和职业技能水平,努力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素质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第六条 学校发展目标
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提升内涵,拓展外延,树特色品牌”为发展目标,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努力把学校建成办学理念先进、办学条件良好、办学特色鲜明、办学模式多样、办学质量优秀、可持续发展能力强、社会认可度高的省示范性中等职业学校。
第七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党支部保证监督、教代会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
第八条 学校始建于1942 年。
第二章 组织管理体制
第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行政工作。
第十条 校长的职责
(一)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以德治校,依法维护师生的合法权益。
(二)制订学校工作计划,统一安排、检查、总结学校工作。定期向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请示汇报工作,并接受其领导、指导和监督。
(三)严格执行教育教学法规文件,保证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的执行。
(四)坚持民主集中制,依靠学校党组织,发挥行政班子作用,凝聚师生智慧力量,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自觉接受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五)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切实提高教师的师德和教育教学水平,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积极创造条件加快学校内涵发展,优化育人环境,提高学校文化软实力。
(七)坚持以人为本,关心和关爱师生,不断改善师生的学习工作生活条件。
(八)勤政廉洁,率先垂范,团结协作,求实创新。
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权
(一)重大事项决策权:校长在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基础上,对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方面的重大事项有决定权。
(二)人事任免决定权:校长有权向上级建议任免副校长,有权按规定程序任免中层行政干部、聘用或解聘其他工作人员。
(三)师生奖惩决定权:校长有权对在教育教学和其他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师生进行表彰;有权对违犯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师生进行处罚或提出处罚意见。
(四)财务资金审批权:校长有权按照上级批准的学校经费预算和财务管理制度,筹集、管理和审批、使用学校行政经费。
第十二条 学校设副校长,副校长按照人事制度改革方案由校长聘任。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教学、学生、后勤等方面的工作。
第十三条 学校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办分室、教务处、科教处、实训处、政教处、安全处、总务处等职能部门,各职能部门设主任1—2 人,任期为三年。各职能部门主任实行竞争上岗,经民主测评、组织考察、党政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由校长聘任,报县教育局备案。学校职能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范围,负责学校教学管理、学生管理、行政管理和后勤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校务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
校务会议是由校长主持召开的研究贯彻上级行政部门的指示,讨论拟定学校行政重要工作意见或方案,处理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会议形式。校务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校长办公会议是由校长主持召开的研究贯彻校务会议决议、决定,处理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具体事项的会议形式。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主持,校级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学校办公室主任列席,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根据会议议题确定。
第三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十五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和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德育大纲》,坚持育人为本、德育为先,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
第十六条 学校建立以党政工团组织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德育工作委员会,组织教职工落实三个“第一责任人”制度,通过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课外活动、党团活动和社会实践等途径,加强和改进德育工作,不断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
第十七条 学校密切与社会、家庭的联系,努力构建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为一体的德育工作网络,不断提高教育的实效性。
第十八条 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不断增强班主任的责任感,提高组织、管理、指导班集体建设的能力。
第十九条 认真贯彻《中学生守则》《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公约》,加强学生日常行为习惯养成教育,引导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约束、自我完善。
第二十条 学校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教师要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不断更新教育理念,丰富教学内涵,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
第二十一条 学校教学必须面向全体学生,因材施教,使所有学生的思想觉悟、道德情操、知识能力、兴趣特长、生理心理等方面均有所提高。
第二十二条 学校建立由教学副校长、教务处和各教学部门、教研组、班主任组成的教学管理体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统一管理。
教务处负责全校教学工作的组织、安排、调控、考核。各教学部门责组织教师具体落实和实施教学计划。实训处负责组织实施各项实训和培训项目。科教处、各教学部、教研组负责组织教师进行政治业务学习、集体备课和教学研究,发挥教师集体智慧和协作精神,保证完成各项教学和教研任务。班主任作为班级管理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本班各学科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并加强与家长的沟通联系,做好学生的教育管理。
第二十三条 学校坚持科研兴教原则,加强对教学科研工作的领导,鼓励教师积极参与教学研究,并对有突出贡献的教师予以奖励,具体组织协调工作由科教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严格执行教学大纲和教学计划,维护校历表、课程表、作息时间表的严肃性,任何部门、个人和班级不得擅自调课和停课。确需调课、停课,需报教务处按规定统一办理。
第二十五条 课堂教学是完成教学任务的主渠道,校内实习实训、企业顶岗实习、军事训练、劳动教育是教育教学的重要环节,要精心组织、抓好落实,保证各教育教学环节都能达到预期目的。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教学期末定期检查和平时抽查制度,建立督教督学制度、听课评课制度和教学质量评估制度,加大对教学的检查力度,并将检查情况作为教师考核和评优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七条 认真组织期末教学质量检测和考试以及相应学科的毕业、结业考试和考查,积极探索多元化考核评价体系,并按要求做好成绩统计和质量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开足、上齐、上好各门课程,并按照以服务为宗旨、以就业为导向的原则推进课程改革,开发校本课程和信息化课程。教材、学习资料的征订由教务处统一管理,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学习资料。
第二十九条 各教学部门和教师要结合教育教学实际,组织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课外兴趣小组活动,激发学生兴趣,提高学生素质。
第三十条 加强学籍管理,健全学籍档案。教务处对学生转学、休学、复学以及提前或延后毕业等严格审批程序。
第三十一条 实训处要加强对实训室及其设备设施的管理,教务处要加强对现代教育技术教学设施、图书阅览室的管理;防止设备设施的闲置和浪费,充分发挥各类教学设施的使用效益,更好地为教育教学服务。
第三十二条 加强教学档案资料建设和管理,教务处负责学校教学和教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各教学部门要按照规定做好有关教育教学资料的收集与归档。
第四章 行政、后勤和安全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根据按需设岗、竞聘上岗、按岗聘用的原则,实行岗位设置管理,优先满足教育教学、实习实训等工作需要,合理确定高级、中级、初级岗位之间的比例关系,做好人力资源开发、调配和管理。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全员聘用合同制、岗位目标责任制和工作绩效考核制,突出工作业绩,兼顾效率和公平,逐步建立健全有利于教职工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充分发挥的考核、评价、激励机制。
第三十五条 学校行政后勤工作必须坚持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服务的原则,强化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努力提高服务质量和工作效率。
第三十六条 遵守上级有关部门制定的各项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管理,严守财经纪律,坚持勤俭节约,杜绝铺张浪费。
第三十七条 严格执行上级有关部门规定的收费政策、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收好管好用好各项教育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十八条 严格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制度,加强校舍、校产的管理,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校产的转让、报废等手续,坚决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第三十九条 严格学校安全管理,加强安全教育,完善安全制度,落实安全责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保证学校秩序稳定、财产安全、师生平安。
第四十条 做好学校整体规划,有计划、有步骤、合理地进行基本建设及其教学设施、设备的更新和维护管理,为学校科学发展奠定物质基础。
第五章 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一条 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章程,建立党的基层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学校党群组织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按照各自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四十二条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工作实行政治领导,发挥政治核心作用,参与学校重大问题的决策,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工作的完成。学校党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学习、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推进教育改革发展,努力培养高素质的劳动者和技能型人才。
(二)加强学校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和反腐倡廉建设,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保持和发展党的先进性。
(三)参与学校改革发展以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工作中涉及全局性重大问题的决策。
(四)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积极推进和谐校园建设。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选拔、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和教职工代表大会以及民主党派基层组织,做好统一战线和离退休干部工作。
第四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依靠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制度和基本形式。教代会按照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校长工作报告、学校改革发展规划、教学改革方案、财务预决算、重大基建项目、教职工队伍建设、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中其他重要问题,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
(二)讨论教职工的奖惩办法、绩效工资方案、年终奖金分配方案等有关涉及教职工利益的重要问题,并作出相应的决定。
(三)对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提出批评与建议。
(四)参与评议、考核学校领导干部。
(五)选举教职工代表大会专门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一般每年召开两次全体代表大会。闭会期间,根据需要可以临时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日常工作由学校工会委员会负责。在特殊情况下,教职工代表大会可以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四十五条 学校根据需要召开教职工代表参加的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方面的研讨会和座谈会,就学校工作中的一些重要问题,广泛征求教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四十六条 教职工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有权提出意见和建议。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抵制、阻挠、打击报复。
第四十七条 学校接受上级党政部门和教育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评估、审计和监督。学校积极推行校务公开,主动接受全体师生、家长和社会的监督。
第六章 教职工
第四十八条 教职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四十九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努力营造尊重教师、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创造的浓厚氛围。
第五十条 教师在享有《教师法》规定的权利的同时,必须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教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爱岗敬业、关爱学生,刻苦钻研,严谨笃学,勇于创新、奋发进取,淡泊名利、志存高远,不断提高学识魅力和人格魅力,做到静心教书,潜心育人。
第五十二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
第五十三条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学科研,鼓励和支持教师根据教学工作需要,参加专业进修、技能培训、社会实践或其它方式的培训。教师应积极参加各类继续教育,并达到规定学时。
第五十四条 教职工必须履行《聘用合同书》中明确的权利和义务,服从学校工作安排,做到顾全大局,团结互助,甘于奉献,保证完成教育教学和各项工作任务。教职工享有国家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工资福利与社会保险待遇。
第五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教职工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业绩等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准确的考核,根据考核结果实施聘任、晋级和奖惩。
第五十六条 教职工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和推进改革发展稳定等方面成绩显著的学校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教职工,提名推荐上级有关部门给予表彰。教职工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严重影响的,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第七章 学 生
第五十七条 凡按有关规定被我校正式录取或按正常手续转入我校学习的学生可取得本校学籍。
第五十八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平等教育的权利。学生享有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心理健康教育和就业指导服务。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教育教学工作。
(三)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和维护教育教学设施。
(四)在学习成绩和操行评语等第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按规定享受国家助学金和精准扶贫资助
(六)对教师奖惩不公平,有权提出意见;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可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出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九条 学生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爱国爱校,知行统一, 立志成才,服务社会。
(二)自觉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勤学善思,注重实践,培养能力,勇于创新。
(三)自觉遵守日常行为规范,孝敬父母,尊敬师长,团结同学,诚实守信。
(四)自觉增强劳动观念,热爱劳动,崇尚创业,生活节俭,学会感恩。
(五)自觉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讲究卫生,保持清洁,爱护公物,保护环境。
(六)自觉坚持体育锻炼,磨炼意志,砥砺品格,强健体魄,挑战自我。
(七)自觉抵制不良思想与行为,明辨是非,扬荣弃耻,文明上网,远离毒品。
(八)自觉增强自我保护意识,热爱生活,珍惜生命,自立自强、学会生存。
第六十条 学生思想品德合格,在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学完规定的课程,成绩合格者,准予毕业,发给相应的毕业证书。同时试行学分制或弹性学制,学生可申请适当缩短或延长学习时间。
第六十一条 学校对品行、学绩、技能优秀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为学校赢得荣誉、为社会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予以重奖。学校实行奖学金、助学金制度,并设立勤工助学岗位,对品学兼优的学生予以奖励,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予以资助。
第六十二条 学校对违反《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守则》《中等职业学校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职学校学生公约》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的学生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对在校学生有教育、管理、保护的义务,依法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对于学生因违反学校有关规章制度而造成的意外伤害责任事故,由学生本人承担。
第八章 附 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三都县教育局核准。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三都县教育局核准。
第六十五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制订各项规章制度。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一律以本章程为准。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政策为准。
第六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在学校办公室。